试管婴儿,又称人工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简称IVF),是指用人工方法将取出的*和卵子置于含有特定营养液的培养皿中受精,然后待受精卵分裂成有4-8个细胞的早期胚胎后,再植入母体的*内着床、妊娠至分娩的一种*殖技术。这一*殖技术根据卵子的不同来源可以分为使用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体外受精(简称妻卵人工体外受精)和使用第三人提供的卵子进行人工体外受精(简称*人工体外受精),而这两种情况下的*殖技术又可根据*的不同来源分为使用丈夫的*进行人工体外受精(简称夫精人工体外受精)及使用第三人提供的*进行人工体外受精(简称供精人工体外受精)。
在妻卵的情况下,无论*来源于丈夫还是第三人,出*的试管婴儿对其*身之母都是当然的享有继承权的,同样,在夫精的情况下,无论卵子由妻子提供还有由第三人提供,该试管婴儿对其*身之母的丈夫也都当然的享有继承权。那么,由妻子提*子情况下出*的试管婴儿对其*母之夫的继承权问题如何解决?由丈夫提供*情况下出*的试管婴儿对其*身之母的继承权又是怎样?*和卵子都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该试管婴儿对其*身之母及*母之夫又享有着怎样的继承权?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妻卵夫精型”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进行探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试管婴儿的继承权
首先,我们应明确何为“婚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解释,夫妻关系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证时始,终于办理离婚证明或**,作出的离婚判决*效时止,或夫妻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发*该法律事实时终止;在离婚诉讼*判决离婚后,一方不服提起上诉的,这段时间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三种情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办理离婚证明、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判决*效以及夫妻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分为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尽管我国现行法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形成的事实婚姻无效,但因其在现实*活中大量存在,所以仍值得探讨。
1、法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在此期间,试管婴儿的继承权根据丈夫态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夫妻双方明确同意情况下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明确同意”为何意?是否进行体外人工受精关系到夫妻双方及所*子女的各种民事权利,因此其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此可知,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发表的载体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
那么怎样理解“明确同意”呢?根据我国《人类辅助*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可见,夫妻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是进行人类辅助*殖技术的前提条件,那么,其他情形,比如口头表示同意或者默示是否属于“明确同意”?笔者认为回答是肯定的,其理由如下:其一,丈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表示口头同意或者默示的时候就应该能预见到此行为的法律后果,若其不希望此后果发*,必得明确表示出来;其二,即使丈夫在口头表示同意或默示后又反悔的,其也可以通过不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来避免妻卵夫精人工体外受精的进行。
综上,在法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就显而易见了,依婚*推定理论,只要该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的,不管其受孕的方式是自然受孕还是人工受孕,并不影响该子女的继承权。学术界对此没有任何争议,世界各国或地区对此的规定也都是一致的。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1条规定:“丈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的子女的*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6条规定:“称婚*子女者,谓有婚姻关系受胎而*子女。”我国大陆亦有类似规。
(2)妻子欺骗或隐瞒丈夫或未经丈夫同意情况下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这种情形下的试管婴儿同上述情形一样与夫妻双方都有血缘关系,但却因不是在丈夫的同意下进行的而有所不同,若仍依婚*推定原则把其归属于婚*子女,似乎损害了丈夫的知情权。但是笔者认为,相对于丈夫的知情权,试管婴儿的权利更应该受到保护。依据婚*推定理论,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分娩而出*的子女均应认定为婚*子女,丈夫若要否认该子女非其亲*,须得证明该子女与其没有真实的血缘关系,然而事实上该子女确实与其具有血缘关系。
因此,法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妻子欺骗或隐瞒丈夫或者未经丈夫同意擅自进行妻卵夫精人工受精,该子女也理应视为婚*子女,对夫妻双方均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且丈夫不能否认。
2、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不具备形式要件的结婚而言,即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活的实质,且社会上一般亦承认其为夫妻,但因未履行法定的婚姻形式,法律上不承认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单纯的同居关系。目前,这种婚姻形态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其所*子女也不再视为婚*子女,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能参照婚*子女来加以规定。然而,笔者以为,此种规定对出*子女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相对于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的维护,事实婚姻子女的利益更加需要保护,而不论其是自然*育还是人工受精,对此,某些域外立法做了很好的典范:《瑞典人工授精法》第2条规定:“只有已婚的或处于同居状态的妇女才可以在得到夫或同居人的同意后实施人工授精,经由此人工授精所*子女即为婚*子女”。《澳门民法典》第1725条第1款也规定:“与一女性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如曾同意其女伴使用医学辅助*育,即被视为在该医学辅助*育过程中受孕之孩子之父亲。”
综上,笔者认为,若该子女为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而*,应类推适用婚*推定而推定为婚*子女,同婚*子女一样对父母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婚姻关系终止试管婴儿的继承权
尽管人工*殖技术已渐趋成熟,但并非一次就有把握*,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将*冷藏起来备用已是必然趋势。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形:一是离婚,*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二是丈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同时,根据受孕的时间又可分为婚姻关系终止前受孕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受孕,针对这几种情况,下面将一一进行讨论。
、1、离婚前受孕而*的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若婚姻关系的终止是离婚所致,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怀孕、婚姻关系终止后才出*的子女,其法律地位没有任何异议,当属婚*子女,对其父母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若妻子是在没有取得丈夫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段,则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在此不予累述。
2、离婚后受孕而*的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离婚后妻子便恢复为单身妇女的身份,对于单身妇女可否接受人工受精*育子女这一问题,我国在《人类辅助*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殖技术。”由此可见,我国是禁止单身妇女进行人工受精的,那么也就不存在离婚后受孕而*的试管婴儿,更不存在其继承权问题了。
3、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受孕而*的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妻子已经怀孕,该所*子女当然属于婚*子女,对其*身之母毫无疑问的享有继承权,对其*母之亡夫的继承权则比照我国继承法关于遗腹子的规定。各国立法对此都有相似的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772条第2款、《法国民法典》第315条及《瑞士民法典》第225条均规定在婚姻解除后(离婚或一方配偶死亡)300天以内出*的子女为婚*子女。
4、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受孕而*的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
此种情形下,根据丈夫*前是否具有同意妻子进行人工体外受精的意愿,可作以下具体分析:
其一,丈夫在*前有此意愿,妻子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根据其*前意愿,利用丈夫冷藏*进行人工授精,其所*育的子女对丈夫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此种情况下,由于丈夫*前已明确表示同意妻子使用其*,由此进行人工体外受精所*子女由于已取得了丈夫的同意且与丈夫具有血缘关系,原则上应推定为婚*子女。但依婚*推定原则,其条件之一便是妻子的受孕行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丈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妻子因实施人工授精所*的子女不得推定为婚*子女。除此之外,因妻子的受孕行为发*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依据继承同时存在原则,不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因此使用丈夫*前储存的*所*的子女对*母之夫不享有继承权,但其与丈夫又确实具有血缘关系,与婚*子女并无不同,然而与婚*子女对其*母之夫享有的继承权却有着天壤之别,针对这一法律难题,大多数立法例偏向禁止使用已死亡之夫保存的*实施人工受精,以维护子女的权益及避免争议。
其二,丈夫*前没有表示同意,妻子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自愿用亡夫的*进行人工授精所*子女与其亡夫是否形成父子(女)关系?在此情形下,由于婚姻关系已经终止,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的精神,禁止单身妇女进行人工受精,因此此种情况下便不存在试管婴儿的继承权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