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是一个牵涉法律、医学、伦理等诸多领域的问题,近年来学界对该领域所展开的探讨也十分热烈。在本场讲座中,李昊老师以英美法为视角,以2012年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作为切入。在分析该案一审、二审的判决理由及结果后,李昊老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冷冻胚胎处置权的归属。此外,与本案所涉主题相关,李昊老师认为在英美法上还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争议:第一,若将冷冻胚胎作为财产,在医院扣留或破坏冷冻胚胎时,父母享有何种救济权利;第二,若冷冻胚胎不被视为财产,它对于提供配子或接受配子的父母或患者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第三,在美国争议最大的是,夫妻离异的情形下,若双方意见不一,如何处置冷冻胚胎。接下来,李昊老师依次从“前胚胎、冷冻胚胎、胚胎、胎儿的界分”“胚胎在医学和法律上的地位”“冷冻胚胎的继承权问题”“有关冷冻胚胎的主要处置模式”等方面对冷冻胚胎的诸多问题逐一进行了探析。
1前胚胎、冷冻胚胎、胚胎、胎儿的界分
在该部分中,李昊老师援引了英国的Warnock 报告,对前胚胎、冷冻胚胎、胚胎、胎儿分别进行了界分。其中,前胚胎阶段是指受精卵植入前的阶段,持续约14天;胚胎阶段是指从受精卵植入开始以后的两个半月;胎儿阶段是指从受孕两个半月开始到完成分娩。冷冻胚胎则属于冷冻保存起来的前胚胎。区分前胚胎、胚胎和胎儿的做法在多个国家的人工*殖立法中都有所体现,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法律和加拿大的《辅助人类*殖法》。但是,也有国家或地区在立法上没有区分上述三个阶段,而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如英国《1990年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和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等。
胚胎在医学和法律上的地位
2李昊老师认为,对于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学界有主体说、客体说、中间体说三种学说。第一,主体说认为,人类胚胎自怀孕时起就成为人。采用这种立场的国家或地区有梵蒂冈以及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新墨西哥州。典型案例是美国1989年的Davis v. Davis案,该案一审*认为人的*命开始于受孕,因而将试管中被冷冻的受精卵认定为自然人。第二,客体说认为,胚胎不具有特殊的道德地位,应被视为是创造它们的夫妻的财产。2008年,密歇根州和佛罗里达州共同通过一项允许仅为治疗目的创造胚胎的议题,从而将胚胎归类为财产。典型案例是York v.Jones一案,该案中,*推定胚胎为个人财产,因此根据非法占有理论,判决诊所将冷冻胚胎归还给主张权利的夫妻。第三,中间体说认为,胚胎既非人也非物,而是属于二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体。该说目前成为了美国判例和学说的主流观点,典型案例为田纳西州最高*在1992年对前述Davis v.Davis一案做出的裁决,其中明确将胚胎看作一种过渡的中间体。
3冷冻胚胎的继承权问题
李昊老师认为,冷冻胚胎的继承权问题仅在采用主体说的背景下才会出现。在Rios夫妇事件中,澳大利亚沃勒委员会认为冷冻胚胎并不享有任何继承权;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补编第9:133条、英国Warnock报告、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法律也相应地否定了冷冻胚胎的继承权。从这些建议或者立法中也可以看出,冷冻胚胎并非单纯的物,不属于所有权的客体,不过它也不具有人的属性,不享有继承权。
有关冷冻胚胎的主要处置模式
4李昊老师在该部分详细介绍了美国关于冷冻胚胎处置权争议中采取的三种处理模式。首先,在合同模式中,夫妻通常在决定适用试管婴儿前签署相关协议,对胚胎的处分作出决定。该处置协议应当具有效力,并应予以尊重。典型判例有弗吉尼亚州的York v. Jones案、田纳西州的Davis v.Davis案、纽约州的Kass v. Kass案等。其次,在同时合意模式中,对前胚胎的处置决定应由创造他们的个人来作出,即每一方都有权参与决定。这一模式不允许未经前胚胎的创造者的同时合意就对其进行处置。典型案例为爱荷华州的In re Marriage of Witten案。最后,在利益衡量模式中,当事人于特定案件中不能达成协议时,*必须衡量当事人特定的相关利益来解决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典型案例为田纳西州最高*的Davis v. Davis案、新泽西州的J.B. v. M.B.案等。
基于以上论述,李昊老师认为,在英美法上,冷冻胚胎主要被界定为一种处于人和物之间的中间体。至于冷冻胚胎的监护权、处置权,美国判例和学说逐渐发展出三种不同的解决模式,即合同模式、同时合意模式和利益衡量模式,目前主导的模式仍是合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