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育条例》修订通过,产假婚假也出新政策
新修正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育条例将于2016年5月26日起正式施行,从设立到如今此项条例共经历了三次修订,从发布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育条例》全文中可以看出,在大家非常关心的婚假、一二胎产假方面做了以下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民有*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坚持计划*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育两个子女;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育子女。
第二十六条,*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育。
夫妻*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育登记。
新的人口与计划*育条例实施后,“二孩”将成为常态,届时*育二孩不再进行审批即可自行安排再*育,但孩子出*后要在六个月内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育登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育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育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育过,再婚后已*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未*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同时也规定了夫妻*育“三孩”的4种不同的情况,当夫妻间已经*育的两个子女出现病残、再婚未*育共同子女、婚前有一个子女婚后已再*育一个子女、收养两个孩子未*育的可申请再*育一个子女。 这类夫妻*育“三孩”需要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相关单位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病残儿鉴定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领取*育证后,方可*育。
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也就是说在此项《条例》实施后,合法*育的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和哺乳假最多能达到11个月18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需说明的是2016年5月26日前按照旧条例已经休满产假的,不再按新条例规定补休;5月26日未休满产假的,按照新条例规定休假。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子女。独*子女父母经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子女保健费。独*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目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育两个子女也就意味着《独*子女父母光荣证》将成为历史,后续将不再印发此证,同时之前已经领取该证的享受的福利和扶助不变,但领取《独*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育子女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和优待。
陕西省各市县计划*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2016-09-06 陕西省黔西县计划*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自2015年起,将独*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5元、独*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2017-06-22 陕西省计划*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独*子女死亡后未再*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子女伤、病残后未再*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