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育条例》取消了20天晚婚假,产假延长至158天
新修正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育条例》经第十二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该条例鼓励一对夫妻*育两个孩子,同时取消了20天的晚婚假,对于符合政策*育的夫妻增加60天产假,该条例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以下摘抄条例中的一些主要内容,为大家详细介绍下:
第三条,实行计划*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提高人口素质。提倡一对夫妻*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公民有*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育,再婚后*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育的;
(三)已*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妇女妊娠、*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如已经领取独*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回顾《安徽省人口与计划*育条例》修正历史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确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育条例》在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上迎来了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最近的第四次修正是在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上,此次修正后也标志了安徽省全面二孩政策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