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亚萍犯组织、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6年;
2、 犯诈骗罪,判处*十五年,并处*;
3、 犯*罪,判处*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4、 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4年;
5、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3年;
6、 撤销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2006)民二字第3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亚萍的缓刑部分,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李亚萍*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与前罪合并,共执行*四十一年,并处*。决定执行*二十年,并处*。
1、 李亚萍犯组织、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6年;
2、 犯诈骗罪,判处*十五年,并处*;
3、 犯*罪,判处*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4、 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4年;
5、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3年;
6、 撤销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2006)民二字第3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亚萍的缓刑部分,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李亚萍*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与前罪合并,共执行*四十一年,并处*。决定执行*二十年,并处*。
1、 李亚萍犯组织、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6年;
2、 犯诈骗罪,判处*十五年,并处*;
3、 犯*罪,判处*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4、 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4年;
5、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3年;
6、 撤销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2006)民二字第3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亚萍的缓刑部分,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李亚萍*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与前罪合并,共执行*四十一年,并处*。决定执行*二十年,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