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霞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如有雷同,实属巧合,实属巧合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从著作权法角度看,其保护的核心是作品的“独创性”,注重的是创作人是否独立(注意:不是指数量上的单独一人)完成创作。
2、内容是否与他人相同或相似,并不是著作权法考虑的。
3、理论上及实践中,是存在高度相似的作品,但是创作人仍分别、独立的享有相应作品的著作权,彼此不受干扰。
4、从这个角度上看,“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的抗辩是成立的。
5、从实践角度上看,越相似的作品越容易被判定侵权。
6、司法实践中,为克服低概率的巧合事件(即真的出现了两个主体在未独立创作出相同或高度类似的作品的情况),对侵权认定采取接触+相似原则判断。
7、即:如果后创作的作品与早创作的作品相似或相同,同时,后创作的作品的创作人接触过先出现的作品的,则认定侵权成立。
8、因此,“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的抗辩几乎都不会被接受。
9、从专利法角度,其保护的核心是“创造性”,刨除掉“创造性”中的“功能性”方面的要素,实际上要求发明、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
10、即后出现的相同发明,即使其真的是发明人独立发明创作的,也对已被国家专利保护的发明构成侵权,“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是不能构成免责的。
11、因为后出现的“发明”是“旧”的,是“二手货”了。
12、极端的情况,即使两个人同时独立完成了相同发明,但A申请发明专利,B没有,则B 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合理使用。
13、即:自己使用,而不能授权他人或扩大范围使用。
14、否则,照样对A构成侵权,“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照样不能作为抗辩事由被接受。
15、因为故事情节都是编剧编的,可是有些情节现实*活中又存在,还有些是根据*活中的一些事,受了启发或者直接改编而成,完成后又怕侵犯别人隐私,害怕侵权,惹官司,为了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标上“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就解决了不必要的麻烦就是如果有他的故事或者电视剧情节跟你的经历有相同的地方,纯粹是巧合。
16、这主要是告知大家故事的虚拟性,不要太在意,比如骂人有相同的情节并不是说的你。
17、这是一种规避麻烦的方式,由于电影的素材很多来自*活,为了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电影中的这句话就是要告诉你,我的这个故事与你无关,不是在说你,请不要对号入座,如果真的跟你的故事接近,只是个巧合而已如果有相似的情节内容,只不过是个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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